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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而購買商標仿冒品構成商標侵權
| 商標法處罰之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包括未經授權使用商標,或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至於所謂之販賣行為,依一般人之認知,均認為應係將商品賣出,而不包括購買商品。 | |||||
|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2011年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第16號)參酌最高法院1978年判例(67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要旨,認定所謂的販賣行為,並不以將商品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商標仿冒品購入或賣出,有任一行為,即構成商標法處罰之販賣行為。因此,意圖營利而購買商標仿冒品,即使其後未將商品賣出,仍違反商標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