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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契稅條例
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三讀通過修正契稅條例,計修正八條,刪除五條,擇要說明如下:
為配合政府推動之擴大內需方案調降契稅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3.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4.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5.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6.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增訂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訂約移轉者,應由房屋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調整免契稅範圍。
刪除不動產移轉時,需經公證或監證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