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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物品就地報廢認列損失新規定之適用年度
| 關於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商品、原料及在製品等需就地報廢者,財政部前於2006發佈函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惟財政部於今年2月發佈新函釋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自20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