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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我國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 為協助我國銀行香港分行拓展業務,並提高香港分行之人民幣資金運用彈性,金管會於2011年3月10日放寬對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規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
| | 與「臺灣地區及第三地區之人民、法人」為人民幣業務往來,其業務範圍改採負面表列,亦即依香港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之金融業務,得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 ||||
| | 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及其在第三地區分支機構」為人民幣業務往來,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限制,亦即業務範圍以存款、匯款、進出口外匯、代理收付、授信、應收帳款收買、相關同業往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為限。 | ||||
| | 開放香港分行得投資非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之人民幣有價證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