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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2011年4月19日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有關『更正』審查規定,修正後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前述專利更正係指專利獲准後的「更正」程序,與專利獲准前的「修正」程序有別。本次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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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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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更正,先前僅得以「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為由,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除前述更正態樣外,本次修正放寬了下列更正態樣:(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 (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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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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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先前僅允許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有機酸)引進其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如甲酸),其他更正情況將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本次修正後,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引進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元件A係由元件1+a2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不被視為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另,針對將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先前並不允許,本次修正放寬規定,上述更正將不被視為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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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更正案審查原則,本次修正特增刪部分案例(含法院判決確定案例),並依下列主題分別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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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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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事項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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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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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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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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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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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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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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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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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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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審查基準施行後,預計將使相關專利審查實務更趨明確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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