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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機構館藏著作數位化爭議


丁靜玟

在電子化、數位化的時代,文教機構得否就其館藏著作逕行數位化典藏,時有爭議。智慧局近日釋示指出,文教機構館藏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或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文教機構館藏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期間如已經屆滿者,文教機構得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數位化重製、上網提供公眾閱覽,並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惟如館藏著作之著作尚在財產權保護期間,文教機構欲將其館藏進行數位化,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依著作權法規定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主張合理使用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進行數位化。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館藏著作已毀損或遺失或客觀上有毀損、遺失之虞,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相同或適當版本之重製物者,始屬之。
 
如文教機構將數位化重製之內容,置於網路供公眾閱覽,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文教機構將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為保存目的之數位化重製內容,在館內以未附重製功能之電腦終端機或其他閱覽器,公開傳輸予讀者閱覽,該公開傳輸行為可依著作權法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非屬前述為保存目的之數位化重製內容,不論是否限制在館內電腦閱覽或設置帳號控管使用人數,仍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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