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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或信用卡不得使用付費關鍵字廣告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2009年民事判決(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意旨,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使用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違反商標法,但如關鍵字之使用型態恐使人誤以為該商品或服務為商標權人所授權或有任何授權、合作或贊助關係,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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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3月29日發函所有發卡機構,規範信用卡及現金卡在網路及手機簡訊的廣告方式。其中相當熱門的網路關鍵字搜尋及文字連結,銀行局認為無法充分揭露資訊,要求發卡機構不得付費使用此功能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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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表示,信用卡及現金卡廣告已規範平面及動態媒體的部分,包括警語、字體大小等,但網路廣告及手機簡訊廣告則尚未明確化,這次新增規定若有不符合的信用卡及現金卡廣告,礙於可能廣告檔期已排訂,銀行局給予3個月的時間調整,若再違法,就以違反內稽內控等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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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網路關鍵字搜尋或查詢服務、文字連結時,由於廣告揭露字數有限,資訊無法充分揭露,因此銀行局要求現金卡及信用卡都不得以此方式打廣告。銀行局強調,若是網路業者自行製作的關鍵字查詢,不在管轄範圍;但若是銀行業者付費,即所謂「贊助連結」,即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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