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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相關規定
劉怡莎/王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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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之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已於今年1月1日生效,為釐清貨物之原產地以確認其是否適用ECFA早收清單,ECFA附件二訂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根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二條,認定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基本規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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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貨物是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三條「完全獲得貨物」之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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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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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四條產品特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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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兩岸政府得針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產品核發原產地證明書,並制訂相關行政規則。為此,財政部於2010年12月27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1570號函令公告「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及「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此二規則皆於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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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簡稱「行政程序」)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使原產於一方之貨物在輸入進口方時獲得優惠關稅待遇,應由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行政程序中並詳細規定ECFA原產地證書之樣式、申請方式、簽發規定及原產地查證方式等相關行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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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於報關前取得原產地證書,然於符合行政程序第二條第四項之情形,得於報關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該項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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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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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補發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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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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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者為,非屬早收清單貨品或不符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貨品雖不得享有ECFA早收清單之優惠,仍可申請一般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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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則詳細臚列了適用於各個我方早收清單所涵蓋之貨品之原產地規則,其內容包含對於產品改變稅則列號或區域產值含量等要求,不同產品之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在台加工之二輪腳踏車之稅則列號需從其他節改變至87120010,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40%;而在台加工之切紙機之稅則號列需從其他節改變至84411000,且區域產值含量不少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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