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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草案
環保署已完成海洋污染防治法草案,並送請行政院審議。本草案重點如下:
所有港口包括商港、軍港及漁港需設置廢油收受處理等設施以減低海洋污染。
海洋處置費:從事海拋及海洋廢棄物理者,必需繳納處置費,以為海洋污染防治及生態撫育之基金。
船舶污染:於中華民國海域航行之船舶需具備污染防治處理設備及污染防治證明書。
無論公民營單位要從事海洋棄置、海洋廢棄物處理者,需檢具人力設備、海洋污染防治計畫、營運計畫、財務保證書及責任保險單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海洋棄置及廢棄物處理。主管機關將公布准許及禁止棄置海洋的物質種類,及限制棄置地點之區域範圍。如未經核准自行將廢棄物棄置海洋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