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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業購買專屬本業使用之外國勞務營業稅率調降為3%


彭運鵾/李容嘉

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計算應納營業稅繳納之。該條文業於日前修正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國內金融事業向國外購買之勞務,供其專屬本業使用者,其應納營業稅率由原5% 調降為3%;其餘仍按5%課徵營業稅。惟本條之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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