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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國及臺灣匈牙利租稅協定適用於2011年1月1日起取得之所得
彭運鵾/蔡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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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國與法國及匈牙利間的投資、貿易、資金往來與稅務合作,臺灣與法國及匈牙利分別於2010年12月24日及2010年4月19日簽署租稅協定(下稱「協定」),並適用於今(2011)年1月1日起取得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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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中有利臺灣與法國間及臺灣與匈牙利間雙邊貿易投資往來的約定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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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利潤:一國企業於另一方國家境內無常設機構,則該企業的營業利潤由其本國課稅;而如企業於另一方國家境內設有常設機構經營業務,另一方國家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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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運輸利潤:臺灣與法國間及臺灣與匈牙利間互免他方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利潤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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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股利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其扣繳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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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利息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我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依利息種類,按15%或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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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所得:所得來源地國對權利金受益所有人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10%。[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給付予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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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稅之消除:臺灣、法國與匈牙利均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之方式消除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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