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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業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重點如下:
就違反本法之處罰由行政罰提高至刑罰。明定任意棄置廢棄物,未依法或未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因而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疫病者,或任意棄置廢棄物致危害環境者,科以刑罰。
事業機構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事業廢棄物,如受託人未經許可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時,事業機構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新設工業區、科學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必需在區內或區外規劃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開始營運。現有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二年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
主管機關及縣市各級政府得派員進入公司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如認為污染情形嚴重者,將可強行沒收,扣留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或採取斷水、斷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