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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是否變更專利權利範圍



關於將獨立項刪除後,將原所依附之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先前已於多則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之判決中表示見解,認為此僅形式之改寫,權利範圍並無任何變動,得准予更正(如該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判決所述,「既將原來已有請求之專利權,僅形式由原為附屬項改成獨立項,其權利範圍並無任何變動,當然亦可准予更正」)。
 
就此,智慧財產局於201129日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之草案,於草案第2.4.2點「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態樣」第(5)點增加一項認定標準,即「刪除獨立項後,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若造成依附原獨立項之其他附屬項之技術手段所欲解決問題與更正前不同,即使說明書或圖式已記載該技術手段,亦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並於第2.7.3.1點「刪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中提供例示說明。
 
該項修正係將前述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內容進一步細緻化,亦即如此等改寫方式,如造成未改寫之其他附屬項所欲解決問題與更正前不同,仍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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