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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購買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嗣後變更用途除屬冒稱購買用途者外銷售方仍得適用零稅率
| 財政部2008年3月發佈函示,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規定之貨物(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 |||||
| 財政部於2010年11月進一步發佈函示,揭示若買受人嗣後將購買貨物變更用途致與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然若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則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仍有補稅處罰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