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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 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營業稅課稅規定如下: | |||||
| | 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參與分配所得金額應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該公司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課徵營業稅。 | ||||
| | 聲明承受抵押物,且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嗣後將該抵押物出售:「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分屬不同銷售行為,應分別課徵營業稅。「處分不良債權」部分,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出售抵押物部分」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如資產管理公司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所銷售之抵押物屬其非經常性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