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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及海關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前,應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及減輕罰鍰倍數之機會。
| 於營業稅違章處罰案件,稽徵機關及海關應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使其知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定減輕處罰倍數之規定,以及輔導其爭取減免處罰倍數之機會。 | |||||
| 另就營業人於2010年5月3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前,因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遭裁罰,惟尚未確定之案件,海關應於2010年12月8日起6個月內,逐案補行通知受處分人「如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得減輕處罰倍數,如案件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海關應主動陳報法院,使受處分人有減免處罰倍數之機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