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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署)於民國2010年11月29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302917號令公告訂定「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自2012年4月30日施行。又本標準施行後,目前巳實行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不再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本標準主要內容如下: | |||||
| |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營養標示,包括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含量及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 ||||
| | 明訂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單位及每日基準值。 | ||||
| | 明訂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15%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