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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開放第二階段早收清單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已於2010912日生效。其中第2階段服務業早收清單於201111日實施。台灣方面開放陸資來台項目有4項分別為特製品設計服務業(室內設計與工業設計除外之專門設計服務),合辦專業展覽服務、運動休閒服務業(如舉辦專業賽事)及銀行業(大陸銀行得來台設分行)。
 
陸方開放專業設計服務、醫院服務、飛機維修保養服務、銀行業、保險業、期貨證券業第6項服務業。
 
銀行業部分,台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可設立分行。分行開業1年,且有盈餘可承作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在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餘,可承作一般人民幣業務。
 
保險業部分,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經營史在30年以上,且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即可依相關規定進入大陸巿場。
 
期貨證券業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將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
 
允許在大陸設立獨資台資航空維修公司及設立獨資專業設計服務企業。另允許在大陸部分地區設立台資獨資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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