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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不禁止摩托羅拉移轉公共無線網路基礎架構資產給諾基亞西門子通信之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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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0年12月22日之委員會議通過,有關美商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Motorola, Inc.,下稱Motorola)擬將其公共無線網路基礎架構資產之主要部分及營業出售並移轉給荷蘭商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Nokia Siemens Networks B.V.,下稱NSN),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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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Motorola擬透過百分之百持股之台灣子公司摩托羅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Motorola)出售並移轉予NSN百分之百直接持股之台灣子公司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NSN)之營業及資產,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又台灣NSN於國內行動通訊網路設備及其解決方案市場之占有率超過1/4,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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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Motorola擬讓售之相關營業,係為行動通訊營運商(含2G、3G、WiMAX等行動通訊服務業者)建置行動通訊網路並提供相關解決方案,屬於「行動通訊網路設備及其解決方案」市場內之產品或服務範疇,本案係屬水平結合形態。參與結合事業須同時面臨競爭廠商與交易相對人雙方強大抗衡力量,且結合後台灣NSN於案關市場之占有率亦僅微幅增加、案關市場競爭廠商家數眾多、結合後市場集中度增加有限、進入特定市場並無最低資本額的要求、相關法令限制、或專利權或智慧財產權及原料取得之障礙、對上下游市場影響極為輕微,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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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結合對案相行動通訊網路設備及其解決方案市場之影響尚屬輕微,其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另考量行動通訊服務係我國產業發展之重點方向,本結合對我國數位匯流產業發展亦有相當影響,故併函知申報人,在我國目前持續中的供應商及客戶相關合約之權利義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或有差別待遇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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