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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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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經濟部及財政部於2010年11月8日公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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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徵納雙方就公司「是否符合獎勵研究發展之目的」及「是否屬獎勵研究發展之活動範圍」有所爭議,該辦法第12條新增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個月內,檢具該條第1項之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其研究發展出具專業意見,以降低爭議發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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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照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該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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