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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合唱團將歌曲錄製為CD贈送親友之著作權爭議


丁靜玟

智慧財產局近日再次釋示指出,將歌曲錄製為CD,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之虞。雖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係以使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為限,倘社區合唱團係挑選幾首喜愛歌曲,委託專業錄音室錄製,非以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為之,未能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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