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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影音製品進入大陸市場的著作權認證機構
| 依中國大陸1995年關於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約進行登記的通知,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証機構事先認証範圍,音像(影音)出版單位應要求對方提供由認証機構開具的權利證明書。 | |||||
| 2010年9月12日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生效後,智慧局指定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為台灣影音(音像)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以落實第6條關於台灣影音製品認證制度建立之規定,並獲大陸國家版權局於2010年12月16日正式認可。未來台灣影音產業業者在大陸地區出版影音製品時,可直接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在台灣辦理認證,增進台灣影音產業業者赴大陸出版發行的便利。2010年12月24日開始,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已正式受理各種音像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鐳射唱盤、鐳射視碟及其他音像製品)著作權認證申請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