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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ECFA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及與原產地相關之行政程序
01/01/2011
王裕民
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關稅減讓措施於2011 年1 月1 日起實施,兩岸貨物除須在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外,尚須符合「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及依其規定所訂定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 ,簡稱「PSR 」),始可適用。有關前述2 項文件及執行臨時原產地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業經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協商完成,並於2010 年12 月27 日公布。
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2 條規定,兩岸進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兩岸原始取得或使用兩岸任一方或雙方之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如係使用第三國之進口材料所製造之貨物,就必須符合個別貨品之PSR ,始得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如係使用非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其加工或製造程序須達到實質轉型之程度,始能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PSR 即係針對個別早收產品依據其不同特性,逐項訂定實質轉型標準,包括稅則號別變更標準、區域產值含量標準、加工程序標準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內容包括ECFA 原產地證明書之樣式、簽發及申請規定、效期、申請補發之情況、保存規定、與進口有關之義務、原產地查證規定、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之情形、雙方之聯繫溝通機制等。申請適用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優惠關稅稅率之業者,需於出口報關前申請ECFA 原產地證明書(我國原產地證明書係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相關簽證機構簽發),並須注意后列事項:
確定申請適用ECFA 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在早收清單範圍內。
除符合特定情況外,原產地證明書應於出口報關前取得。
主動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填報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
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適用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關稅減讓之貨物,必須是2011 年1 月1 日(含)以後起運者。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除符合相關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尚須於兩岸間直接運輸,即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轉運或停留。
生產商或出口商應保存原產地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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