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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大陸投資累計金額認定方式之改變
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定,廠商赴大陸投資依不同類別,有不同的投資金額或比率上限。例如,個人及中小企業對大陸投資總額上限為六千萬元;上市或上櫃公司資本額或淨值在五十億元以下者,赴大陸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資本額或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經濟部原對於廠商在大陸投資之盈餘匯回台灣,再匯出投資大陸之金額,均計入上述對大陸投資之累計金額,致使多數廠商不願匯回盈餘,故經濟部於本年六月中決定,廠商在大陸投資之盈餘匯回台灣,再匯出投資大陸之金額,不再計入對大陸投資之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