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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支出認列費用辦法出爐
許琇媛/彭運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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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對營利事業就文化創意之捐贈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規定,財政部等相關部會於民國2010年9月7日共同訂定「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對認列標準及申請程序等作出解釋,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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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必須「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方符捐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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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文化創意活動,限於偏遠地區舉辦,並以「無償」及「公開」方式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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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成立育成中心,該育成中心應符合一定之人員、面積及設施配備,並設置獨立帳簿、受贈款項專款專用,且已有文化創意事業進駐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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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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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核轉捐贈或受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文化創意事業,應將核轉之對象姓名、金額、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後30日內於對外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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