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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附加負擔不禁止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與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大安文山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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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富媒體公司」)申報與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大安文山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結合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0年10月29日臨時第23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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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本結合在結構面上,參與結合事業所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尚未逾越全國總收視戶數1/3;參與結合事業所供應之頻道節目數,也尚未逾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利用頻道數1/4,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情事。惟考量結合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公平會決議附加13項負擔,可分為四大部分,茲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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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下稱「大富媒體集團」)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相互結合而濫用市場優勢,此部分負擔包括:(一)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持有或取得大富媒體集團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股份;(二)大富媒體集團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大富媒體集團不得出讓股份予台灣大哥大集團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有線電視系統),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持有或取得台灣大哥大集團公司之股份;(四)大富媒體集團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台灣大哥大集團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反之亦然;(五)大富媒體集團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用頭端網路設備、商標、客服業務或其他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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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大富媒體集團垂直整合上游之頻道供應者而濫用市場優勢,此部分負擔包括:(一)除現有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外,不得再增加其他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二)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向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統購、聯合定價、共同抵制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三)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四)所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或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直播衛星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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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及數位匯流之發展,此部分負擔包括: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積極完成行政院2010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積極取得於網路電視播送之相關智慧權授權,並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向網路電視業者進行授權;積極培植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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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大富媒體集團完成前述之負擔,附加提供資訊之義務:應將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及本結合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於5年期間內之每年7月1日前定期送交公平會備查。另應將大富媒體集團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章程之變更異動等送交公平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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