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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國公司文件之驗證程序



經濟部於2010106日發布經商字第09902424200號公告,外國公司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相關變更登記時,若所需文件應經驗證,得由該外國公司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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