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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得請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予以配合



經濟部於2010108日作成經商字第09902140320號函釋,表示監察人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監察權,得請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予以配合,而與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章程或簿冊不同。依此,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集股東會而請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並不適用公司法第210條需「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指定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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