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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規費計費方式即將變動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業已預告「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案, 其修正主要理由係為提升商標審查效率,合理反應審查成本,並兼顧實務可行性,而將收費方式予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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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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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新案申請規費之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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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定商品類別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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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之規費為依商品個數分三個級距計費,修正案只保留第一個級距,即指定商品個數在20以下者,仍維持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商品超過20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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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服務類別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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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以服務個數計價,目前審查上仍有其困難度,故仍維持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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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減收新案申請規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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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300元;如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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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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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正案預計將於 2011年2月1日施行,一旦施行後對於指定商品個數較多之申請人之規費負擔將大輻增加,故宜更審慎指定商品,以收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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