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副產品獨家供應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行政法院日前判決,中鋼與其子公司中鋼簽訂供料長期合約,中斷供應焦碳及細焦碳屑等副料品給與中鋼碳素競爭的舊有客戶,涉有壟斷原料市場等多項違反公平精神的行為,公平會應對該案另作適法之處分。
中鋼以暫無餘量可供外售的理由,拒絕供應沉澱細焦碳及細焦碳屑等副料產品,並將原料悉數售予中鋼碳素,中鋼之舊有客戶向公平會檢舉中鋼此一行為係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公平會於調查後認為中鋼之拒絕交易行為尚難推定有不當目的,無法遽論中鋼違法。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中鋼是國內唯一的高爐煉鋼業者,也是沉澱細焦碳及細焦碳屑等下腳料的獨家供應業者,在國內市場具有特殊市場地位。中鋼突然中斷供料給原有交易關係之廠商,而將全數原料供應其子公司,可能導致原為中鋼碳素競爭對手之舊有客戶,變為中鋼碳素的經銷商,有可能致使彼等退出市場競爭。中鋼有無濫用優勢地位協助子公司排除競爭對手的意圖,頗值商榷。
該判決亦指出,中鋼提出為避免國營事業(案發期間中鋼為國營事業)設廠需經立法院核准所生緩不濟急的不利影響,而委由子公司代行以內部化處理方式穩定焦碳等副產品去化的行為,似有規避立法院核准之嫌,向公平會提出這項理由的正當性,亦有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