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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標延展受理原則暨海峽兩岸開始受理對方商標優先權之主張
陳惠靜
智慧財產局業已公告二項重要消息,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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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延展受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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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業表示,若商標延展註冊案之申請日,早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者,將不予受理該商標延展註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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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起方可辦理,但過去智慧財產局在實務上並未嚴格執行,然為避免爭議,在2010年9月1日起若有未依規定申請者,將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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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1月22日起海峽兩岸開始受理對方商標優先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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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並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業已於2010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以對方之商標申請案為基礎案之優先權主張,但得據以主張優先權基礎案限於2010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或之後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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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後若有在大陸首次申請之商標案,申請人於大陸申請日次日起6個月內得以該案為優先權主張,在台灣向智慧局提出相同商標註冊申請,俾以主張大陸案之申請日為台灣案申請日,以享受優於第三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標所提出之申請案;反之若有在台灣首次申請之商標案,亦得在台灣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大陸申請註冊相同商標並以台灣案為基礎案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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