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
經濟部於2010年10月20日公告修正「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審查基準,修正後基準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所在為申請人適格問題及其對申請日之影響,修正後主要規定如下:
|
| |
|
|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未載明者,因無法確認申請人及申請書中意思表示之主體及其效力,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 |
|
|
依申請同時所檢送之文件,已足以判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例如,申請人已填寫外文姓名或名稱,欠缺中文譯名,或名稱雖不完整但足以辨別申請人,或申請權證明文件上已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視為已載明,但仍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
|
| |
|
|
申請案之申請人以首次檢送之申請書所載為準。申請後如須變更申請人時,應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
|
| |
|
|
申請書所載之申請人如非適法之申請權人,於申請後檢具申請權證明文件更改為適法之申請權人時,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
|
| |
|
|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亦應依上述規範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姓名或名稱。惟如申請案已由具申請權之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並於程序審查時檢送適法之讓與證明文件,將申請權讓與給全體共有人者,考量申請時的申請主體並非不具申請權之人,為維護全體共有申請人之權益,得認其已於事後治癒其實體法上瑕疵,例外維持其申請日。
|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