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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小耳朵看節目之著作公開播送爭議


丁靜玟

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智慧局於2009年及2010年皆曾就架設衛星天線及衛星電視接收設備觀看節目之著作公開播送爭議作如下釋示:
 
Ÿ 若學校於每間教室均架設衛星天線及衛星電視接收設備供學生觀看節目,則學生收看衛星電視節目係屬單純開機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學校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校內每間教室中的收視設備,則該定點接收者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Ÿ 套房出租業者於出租套房上設置衛星共同接收天線,再透過銅軸纜線將衛星訊號分配至各房間供租賃住戶收視之行為,與各台電視機獨立接收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其他收視設備之單純開機行為不同,應屬公開播送(或稱再播送)之利用行為。上述再播送之行為人,即為接收衛星訊號後再拉線至各房間之行為人,纜線設備係由套房出租業者設置並分配至各房間,套房出租業者為再播送行為人,非僅係承租人自行收視衛星節目之個人行為,與套房出租業者得否控制衛星節目之放送或停播無關。
 
Ÿ 套房出租業者安裝衛星天線,若係直接拉線到各房間,由房客分別向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付費收看電視節目,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套房出租業者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房間內的收視設備,則套房出租業者可能涉及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而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衛星電視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向公眾播送節目之行為,均屬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行為,在公開播送之過程中,如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均須向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支付使用報酬。
 
智慧局上述釋示則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109月刑事判決對於學生宿舍房東遭電視台及製作傳播業者控告未取得業者公開播送權之授權,擅自以衛星碟型天線接受電視台頻道訊號,提供學生收看,侵害所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乙案,見解不同。法官審理認為,被告雖在宿舍內裝設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共同天線,惟係直接連接到各戶機上盒設備,而非另外設置供宿舍多數住戶直接收視之有線電視頭端及纜線,被告裝設內部線路行為既非直接收視,自不能逕因裝設線路傳輸信號即認為已構成公開播送之行為。房東購買合法業者合法經銷販賣之衛星接收器材與智慧晶片卡,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房東直接連接到各戶機上盒設備,為合法傳輸架構未構成公開播放。
 
由於架設衛星天線及衛星電視接收設備觀看節目頗為普遍,究竟有無侵害著作公開播送權之爭議出現法院與智慧局見解不同,尚待其他案件與上級法院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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