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於地圖上以商標作為營業處所之標示不構成商標侵權



以他人商標使用於GPS衛星導航系統地圖中之作為營業場所之標示,乃目前實務常見之型態。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或商標侵權,尚有爭議。
 
智慧財產局針對具體個案之函釋,認為電子地圖製作公司於地圖上標示註冊商標之目的,如僅係用以說明或描述商標權人營業處所之位置,則其標示行為係利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來說明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藉以使相關消費者知悉商標權人在某地區內營業場所之位置,則應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合理使用」,而非屬商標法第6條所定之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6條所稱之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是以,商標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其使用應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若使用之目的或方法,僅係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有關之說明,而不能使相關消費者辨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者,雖有將商標文字標示於相關商品或服務之事實,仍非屬商標之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亦即,他人若係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