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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未被處分者無罪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近的一則判決認為,今(八十八)年修正的公平交易法中所增訂先行政、後司法之原則,已構成刑法上之法律變更,從而修法前的行為如未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處分,應依從輕從新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判決無罪。
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違反該法第十條之濫用獨占地位行為、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須經公平會限期改正,行為人如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始處以刑罰。依據前述判決,倘被告未曾被公平會要求限期改正,或被施以必要之行政處分,法院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公平交易法)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