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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查準則修正
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公布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查準則,其要點如下:
申請人為外國公司時,以其在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或非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為申請人。
預查保留期間由原先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並得申請延展保留一個月。惟經投審會許可投資之公司因性質特殊,依先前之經濟部公告,保留期間仍為六個月,不受上述期間修正限制。
公司之特取名稱,依修正後之規定,不得使用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為因應公司所營事業改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登記,公司所營事業之預查,亦應依該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從而,不同類業務之認定亦應依下列原則決定:
1.代碼表各細類不同代號之業務為不同類業務。但登記同一產品之批發、零售業視為同類業務。
2.同一代碼之「其他」類別,標示不同產品或服務項目,亦屬不同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