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商標權得由數合夥人共有


楊適賓

依商標法規定,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確具使用意思,欲專用商標者,得依法申請註冊,且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除非經註冊人同意授權使用外,他人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故商標專用權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

惟日前智慧財產局確認,接受合夥人以公同共有之方式申請為註冊人或受讓商標專用權,然其商標之使用僅得以表彰同一來源之合夥組織型態或併列具公同關係之共有人方式加以標示,即其使用必須以共同之同一來源加以標示,始能符合商標法相關法律規範意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