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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2010年6月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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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各企業勞工依法應加入該公司的企業工會,但不對違規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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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及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基於我國學校設置環境,教師得依其需求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教師不得罷工,以降低對學生受教育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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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組織、運作及對工會幹部不利益對待等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並另訂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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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工會類型及其組織範圍。未來配合團體協約法之誠信協商義務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及裁決設計,各類型的工會均能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同時工會的組織程序將更加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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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理、監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範由工會自主決定。工會可藉由章程自主決定理事、監事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另外,外籍勞工也可擔任工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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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工會法修正已完成三讀程序,在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訂定後,可望與去年完成修法程序的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通稱勞動三法),於明年1月1日或五一勞動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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