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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間延長基準草案制訂中
我國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導入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為落實該制度之執行,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六年元月一日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農業委員會訂定並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為規範未來相關案件之處理,智慧財產局現正著手擬訂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草案,並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及七月七日召開二次公聽會,俾徵詢各界意見。茲摘述該基準草案內容及公聽會結論如后: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
申請人之資格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之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專利權為共有時,該申請應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提出者。此外,專利權人為外國人時,其所屬國家應已與中華民國訂有雙邊互惠條約或協定。目前,僅有美國及澳大利亞與中華民國成立前述互惠關係。
申請案之適用範圍
得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之案件,以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為限,且專利權人為該發明之實施,依藥事法或農藥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許可證自專利案審定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追加發明專利之期間延長,無法單獨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申請文件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應於申請日,具備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專利權號數、發明名稱、專利權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如為法人,則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以及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期,並附具據以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許可證影本。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理
‧申請書內容之公告及審查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經受理者,智慧財產局將於專利公報公告申請書內容,並指定審查委員審查。
許可證與申請案之關係
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許可證,必須為專利權人或其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專利權受讓人,或其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被授權人所取得者。
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專利案時,所涉專利權範圍必須及於許可證所載有效成份及/或其用途。換言之,物質發明(未記載其用途者)之專利權範圍,必須及於許可證所載有效成份;用途發明之專利權範圍,必須及於許可證所載有效成份及其用途;而製造方法之發明,則該方法所製造之物質,必須及於許可證所載有效成份,惟許可證所記載有效成份之實際製造方法,則不在所問。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次數
針對同一件發明專利案,其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一經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後,專利權人不得再根據其他許可證申請該專利權期間之再度延長。
得延長之期間及其計算
發明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包括主管機關所承認之國內外試驗期間與國內申請登記審查期間累計總和之期間,但須扣除未適當實施為取得許可證所應作為之期間、國內外試驗重疊期間及試驗與登記審查重疊期間。經前述計算所得之期間必須超過二年,而可准予延長之期間,以五年為上限。
國內試驗開始日及試驗完成日
醫藥品之國內試驗開始日,為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之日期;其完成日,為主管機關同意核備臨床試驗報告之核準函日期。多中心試驗,以最先同意日為試驗開始日,若屬多個相同試驗,以最先核備之日為試驗完成日,若屬不同試驗,則以最後核備日為試驗完成日。
農藥品之國內試驗開始日,為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委託田間試驗文件所載日期;其試驗完成日,為主管機關農藥許可證核復通知之發文日期。
申請之補正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經受理後,申請人於審理期間內,針對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誤記或記載不明瞭事項,得申請補正。惟,經核准公告准予延長者,不得補正。
專利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適用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視同一般專利申請案之再審查,適用專利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智慧財產局於核駁審定前,或於擬准予延長之期間與申請人主張不同時,應先通知申請人,並限期申復。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核准
經審定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者,智慧財產局將刊載於專利公報,並於原專利證書上加註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期間。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保護標的,以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份及/或用途為限,而不及於許可證未記載之有效成份及用途。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與撤銷
專利權期間延長經核准後,任何人可對之提起舉發,智慧財產局亦可依職權予以撤銷。
舉發申請之期限
針對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舉發人應在經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有效存續期間內提出。惟,若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可在經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消滅後提出。
申請舉發之人
在經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有效存續期間內,任何人得針對該專利權期間延長提出舉發。而在經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期間消滅後,惟有利害關係人始得提出舉發。
申請舉發之對象
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對象,係經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專利權。
申請舉發之事由
得申請舉發之事由,包括:
1.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
2.專利權人或其專利權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3.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4.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或其專利權受讓人;
5.專利權為共有,非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6.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或
7.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未滿二年。
舉發成立確定之效果
舉發成立確定,原核准延長之專利權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前述(3)或(6)舉發事由而舉發成立確定者,其超過之期間應屬無效。
舉發案之處理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有關專利權人之答辯、審查委員之指定、審定書之製作與送達、審查時得為之行為,準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智慧財產局預計將於近期內完成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之制訂,本所將密切注意其制訂發展,並適時報導,俾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