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主管機關得就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情形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罰鍰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第6項,代表公司之董事若違反同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有關召集股東會「通知期限」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濟部於201055日作成函釋,公司通知股東召集股東會,若「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亦屬違反上開通知期限之規定。若有此情事,主管機關得對代表公司之董事依據公司法第172條第6項處以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