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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授權商標之注意事項


陳惠靜

大陸商標授權並非如同商標移轉須待大陸商標局核准公告才生效,而係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簽訂授權合約即生其效力,但向大陸商標局辦理商標授權登記對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都各有好處,例如:
 
Ÿ 減輕證明商標授權關係之負擔
 
如欲提出之商標使用證明,係基於未向大陸商標局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之被授權人之使用,為證明雙方授權關係,必需提供授權合約,以資證明商標授權關係,但此時不但被迫揭露不欲公開之合約條款,在授權合約之真實性被質疑時,還必須完成該授權合約之公認證程序。
 
Ÿ 有利商標授權權利金之匯出
 
未經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之商標授權權利金,無法匯出大陸境外(包括香港)。
 
Ÿ 賦予被授權人訴訟權利
 
在發生註冊商標被侵害時,被授權人依其所取得之係獨占、排他或普通授權關係,可自行或經授權人授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大陸商標局對於辦理商標授權登記之授權合約審查甚為嚴格,例如合約沒有約定固定期限或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期間、或欠缺質量控制、商標標識提供方式、在授權商品上標示被授權人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等皆會被大陸商標局通知補正。因此在簽訂大陸商標授權合約時,宜多與律師討論,了解當地相關規定,以儘早安排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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