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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



依現行專利法第49條規定,申請人於申請發明專利之後,若欲主動提出修正本者,限於申請日起15個月內為之,否則必須等到專利法第第49條規定其他特定時點,始能提出修正申請。專利法目前正在修正中,在智慧財產局提出之專利法修正草案第43條中,對此項時間點之限制已建議取消,惟,在現行法規定下,申請人仍受到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點限制。為解決此一問題,在專利法修正草案通過施行前,智慧局決定根據現行專利法第49條第1項依職權通知方式,使申請人得以提出相關修正申請。智慧財產局於2010610日舉行公聽會,針對「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相關措施」相關修正內容,徵詢各界意見。在考量各界意見後,智慧財產局於2010617日公告「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該措施自2010610日起施行。前述措施內容主要如後:
 
Ÿ 申請案於請求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當申請人主動來函表達有意申請修正後,智慧局即依職權以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補充、修正。
 
Ÿ 審查人員若同時有發現說明書或圖式明顯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處,亦得一併電話通知。
 
Ÿ 本措施為依據專利法第49條第1項之行政措施,即使申請人接獲電話通知後未於指定日期前申請補充、修正,審查人員不會據以處分,仍會依該申請案原卷存說明書內容進行審查。
 
Ÿ 審查人員在進行本措施時,將製作「電話通知補充、修正紀錄表」存卷,電話通知之對象為申請人、代理人或前述兩者之受雇人,不包括代收人;除非申請人或代理人有需要外,原則上,本紀錄表不傳送申請人或代理人。如申請人護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前述紀錄表,智慧財產局將以傳真提供相關紀錄表。
 
Ÿ 經審查人員依本措施電話通知後,申請人可檢附與紀錄表所記載者相符之修正本,或檢附與紀錄表所記載者不一致之修正本,或僅提出申復而未檢附修正本;無論為上述任一態樣,智慧局均視該等修正本或申復屬符合依專利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所送文件,審查人員將依該等修正或申復進行後續審查。
 
「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措施之施行,將提供申請人更具彈性的專利修正補充機會,對申請人而言,此項措施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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