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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系統台插播頻道廣告不違反著作權確定


丁靜玟

本刊於八十七年五月報導,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洲星衛電視公司控告二有線系統經營者於該公司之衛視中文台頻道,公開播出非屬星衛公司編排之廣告,致節目及廣告內容不能完整播出,經法院判決認屬侵害星衛公司之著作權。於八十七年九月本刊亦報導星衛公司以同一事實控告另一系統經營者,而法院判決則認為頻道電視節目與廣告之收編播出,只是單純形式的資料蒐集,並非具有原創性的編輯著作,且電視廣告的播放時刻、秒數經常受限於廣告託播契約,頻道業者無法展現其原創性,故判決系統經營者無罪。

由於二法院見解不同、判決結果相反,頗令有線頻道業者及系統經營者困惑。經大安文山與金頻道二有線系統經營者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判決認為星衛公司公開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之排列順序,純為其商業經營動機指導下之產物,尚難係具有一定精神內涵之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七條所指稱之編輯著作,故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的行為不違反著作權法。唯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中亦指出頻道業者對於系統經營者之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契約義務,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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