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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再次遭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03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股公司)經常共同經營,及錢櫃公司以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公司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及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300萬元及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曾向該會申報結合,好樂迪公司擬吸收合併錢櫃公司,案經該會審查後認為結合之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爰禁止該2公司結合。惟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仍多次被檢舉繼續進行違法結合,經調查發現該二公司透過共同投資之錢育股份有限公司及錢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共同經營客服中心及電腦視聽資訊業務,好樂迪公司並將其林森北路門市店之KTV業務,以契約委任錢櫃公司經營,好樂迪公司董事長辦公室亦向錢櫃公司所租借,均屬經常共同實質經營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之結合態樣。
 
2007613日好樂迪公司重新改選董事時,錢櫃公司透過子公司取得好樂迪公司1席董事及2席監察人、以董事顏瓊章兼任好樂迪公司董事長,並以董事長模里西斯商Absolute Perfect Co., Ltd.法人代表練台生控制好樂迪董事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計直接或間接控制好樂迪公司5席董事之3席,以及3席監察人之2席,再以所派董事代表李豪殷兼任好樂迪公司執行長職位,錢櫃公司得以實質控制好樂迪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結合態樣。
 
綜上所述,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卻未提出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經審酌各項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2公司應於3個月內停止持續中之共同經營行為,並應免除相關人員同時擔任雙方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職務達無實質控制狀態,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300萬元及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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