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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附負擔不禁止美商微軟公司及美商雅虎公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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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0年3月11日之第957次委員會議中決議,有關美商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及美商Yahoo!Inc.(下稱雅虎公司)域外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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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於我國領域外進行結合,由雅虎公司將核心搜尋技術授權予微軟公司,微軟公司整合雙方之搜尋引擎及關鍵字廣告平台,並成為雅虎公司前述平台之專屬提供者,而雅虎公司則負責雙方「頂級直接廣告主」業務之推展及經營,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結合型態。另該二事業在我國之子公司上一年度之營業額均超過45億元,對我國相關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應予管轄。又雅虎公司在我國之子公司於網路廣告及關鍵字廣告之市占率均超過1/4,已達結合申報門檻規定,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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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結合後,國內仍維持相同之關鍵字廣告平台家數;而微軟公司整合彼此技術,雖成為雙方搜尋及關鍵字廣告平台之獨家專屬提供者,惟依據合作協議之營收分配機制,雙方於關鍵字廣告業務及入口網站之經營彼此仍互為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另為避免二公司利用本結合進行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及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以及考量我國市場結構等因素,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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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不得利用因本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限制關鍵字廣告之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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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不得與交易相對人從事其他不公平之交易行為或約定具限制競爭效果之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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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不得為不當價格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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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不得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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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公司及雅虎公司結合後3年內每年12月底前提供公平會關鍵字廣告下列相關資訊:關鍵字廣告之營運規模、在台就業與研發人數,及市場占有率等產業結構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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