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修正「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



行政院於2010210日核定修正「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並於2010226日公告。此次修正除開放部分禁止類項目外,並調整部分項目之禁止範圍及審查原則,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Ÿ 由禁止類改為一般類之項目
 
1. 農業:本次共開放2項。修正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434項。
 
2. 製造業:本次共開放4項。修正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104項。
 
3. 服務業:本次共開放3中類。修正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5中類。
 
4. 基礎建設:本次共開放2項。修正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12項。
 
Ÿ 修正禁止範圍與審查原則之項目
 
1. 投資晶圓鑄造廠:修正禁止範圍與審查原則
 
(1) 封裝測試項目:開放國內投資人投資半導體封裝、測試項目,惟個案投資金額超過5千萬美元者,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議。
 
(2) 超過8吋晶圓鑄造廠:原則仍禁止之,惟開放國內投資人以「併購、參股投資」方式投資。
 
(3) 8吋以下晶圓鑄造廠:採總量管制原則,以核准投資8吋廠3座為上限。開放國內投資人以「併購、參股投資」方式投資,惟被投資事業必須落後該國內投資公司2個世代以上,並經關鍵技術小組審議。
 
2. 投資TFT-LCD面板廠:修正禁止範圍與審查原則
 
(1) 禁止國內投資人投資大陸6代以上TFT-LCD面板廠中,超過或等同該國內投資人公司量產之世代者,並禁止以併購、參股等方式參與投資。
 
(2) 國內投資人投資大陸6代以上TFT-LCD面板廠,除投資人與被投資事業必須有1個世代以上之技術差距外,尚須符合於國內有相對投資等要件。
 
3. 投資不動產開發業:修正審查原則
 
(1) 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採總量管制原則,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億元。
 
(2) 個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千萬美元。
 
(3) 法人投資人須經營3年以上,且近3年至少2年有盈餘者。
 
(4) 法人投資人須財務健全、流動比率在100%以上。除金融保險業外之其他行業,負債占總資產皆須在70%以下。
 
(5) 法人投資人申請許可時,必須提出資金回流等對國內回饋之相對條件。
 
(6) 個人投資人每年投資金額以5百萬美元為上限,並適用前開總量管制金額及個案投資金額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