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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簡易合併時之存續及消滅公司
經濟部於2010年1月12日作成函示,公司依據公司法第316條之2或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僅限於母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之合併案件,且母公司之股東無異議請求權。 | ||||
從而,於母子公司進行合併時,若以母公司為消滅公司、子公司為存續公司者,無法適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或企業併購法第19條有關簡易合併之規定,應適用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有關其他合併方式之規定。 | ||||
經濟部於2010年1月12日作成函示,公司依據公司法第316條之2或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僅限於母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之合併案件,且母公司之股東無異議請求權。 | ||||
從而,於母子公司進行合併時,若以母公司為消滅公司、子公司為存續公司者,無法適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或企業併購法第19條有關簡易合併之規定,應適用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有關其他合併方式之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