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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數位機上盒之著作權法疑義


丁靜玟

數位機上盒日趨風行亦漸為一般家庭或小吃店、診所購用裝設。然而,裝設數位機上盒是否涉及著作權相關權利使用迭生疑義。智慧財產局日前解釋指出,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另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若於家庭客廳或小吃店、診所大廳的電視機裝設數位機上盒係僅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之單純收視,則屬單純開機行為,並無著作財產權相關權利使用的問題。惟,倘若是在特定定點接收原播送之電視節目後,再藉由線纜系統(例如分線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者,則會涉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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