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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之供求調節機制
為發揮承銷商調節市場供需功能,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2010年2月3日公告並施行「承銷商辦理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市場供求調節機制」。日後,初次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自掛牌日起10個交易日(含)內,於一定條件下,承銷商應為必要的市場供需調節。
依新制,台灣存託憑證掛牌日起的第1、2個交易日,若台灣存託憑證價格呈現持續漲停板,主辦承銷商應使每交易日的成交量至少達50張,以維持台灣存託憑證的市場流動性。若台灣存託憑證每日最高成交價格超過承銷價之20%,主、協辦承銷商即須依相關級距出售10%至100%等不同比例的自有部位(包含自行認購及餘額包銷者)。
主、協辦承銷商若未確實執行調節機制,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將依「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