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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適用豁免證券之條件
為擴大國際債券市場規模,金管會於2010年2月11日放寬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豁免證券的條件。凡各國中央政府100%持股或對其債務保證達100%,且發行人或其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A級)者,其在台發行普通公司債即可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之程序。惟為平衡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並未豁免外國發行人公開承銷、編製公開說明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資訊揭露義務。
為擴大國際債券市場規模,金管會於2010年2月11日放寬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豁免證券的條件。凡各國中央政府100%持股或對其債務保證達100%,且發行人或其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A級)者,其在台發行普通公司債即可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之程序。惟為平衡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並未豁免外國發行人公開承銷、編製公開說明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資訊揭露義務。